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重要條文:
1)第3.0.7條: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第3.0.8條: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2m,室內不宜大于1m。
3)第3.0.9條: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4)第3.0.10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
5)第4.1.2條: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6)第4.1.3條:當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1臺檢測儀,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條: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的上方設置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累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8)第4.3.4條: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
①使用或產生液化烴/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坑地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
②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9)第6.1.1條: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
10)第6.1.2條: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