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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家失火殃及自家,依照法律能否索賠?

    021年8月27日16時02分,大連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到報警,位于開發區凱旋國際B座外墻材料起火,支隊指揮中心立即調派24個消防站,68輛消防車,366名指戰員趕赴現場進行救援。遼寧省消防救援總隊調集鞍山、營口、遼陽、盤錦消防救援支隊4個高層救援滅火編隊、59輛消防車、192名指戰員趕赴現場增援。

    凱旋國際大廈是一棟公寓樓,目前在住共419戶,818人。火災發生后,經社區電話聯系和消防逐層摸排,暫未發現被困人員,暫無人員傷亡。現在初步掌握起火原因為,當天下午16時許,19層一住戶家中著火,業主前往物業求援,物業到達后,房間里已全部充滿濃煙,隨后報警。人員摸排及火災救援工作還在進行。大廈供電及燃氣均已切斷,起火原因正在調查中。

    資料顯示,凱旋國際位于大連市金普新區國賓道金馬路與赫山西路交匯處,緊臨金馬路輕軌站,距離迎客廣場僅咫尺之遙,項目規劃設計是由世界知名設計公司完成的,外形靈感來自法國CBD區拉德方斯的“凱旋門”。凱旋國際建筑類型為高層塔樓,物業類別為普通住宅、公寓、商住,凱旋國際總建筑面積6.3萬平方米,是由兩棟空中連體的超高層和裙樓部分組成,直面大連灣的海、山、港、市景360度開闊的視野,是大連的稀缺資源。

    言歸正傳。鄰家失火造成自己受災,是否能夠索要賠償?城門失火,殃及池魚,鄰居失火導致自家被殃及,發生這種情況造成損失,是否能夠索要賠償?關鍵要看起火的原因是否在于鄰居的過錯,責任如何劃定?必須通過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來確定責任。如果鄰居確實有責任,應當承擔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屬于侵權的行為,應該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也就是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但是,如果火災的發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責任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需要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核定火災損失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職權范圍,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和核定火災損失的證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因此應該要求消防部門核定火災損失,認定火災原因及責任,并根據責任,向責任方索賠。對于賠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通過委托物價部門進行估價的方式確定。對于賠償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對于具體的損失金額或賠償金額的確定,可以通過經下三種方式來處理:

    1、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金額。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損的具體物品及相應金額的,則可以要求責任方根據相應的證據進行賠償。3、如果無法提供損失具體金額的,則可以委托物價部門對火災損失進行估價,以估價結果作為索賠的依據。

    那么,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包含哪些?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案例一:鄰家失火自家遭殃,過錯者承擔賠償責任

    廖先生的存貨倉庫與許女士居住的房屋相鄰。2016年1月14日凌晨,許女士居住的房屋內起火,致火災發生,使廖先生的大量食品燒毀。公安消防大隊對事故進行了簡易調查,對此次火災事故原因認定事實為:許女士南側電視桌附近起火,過火面積10平方米,引燃廖先生倉庫內的大量食品百貨。經過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計、現場勘查、火災事故調查認定等程序,確定和核定食品百貨損失為39340.215元。廖先生依據該損失數據要求許女士賠償損失其經濟損失。法官說法:本案系因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許女士平時缺乏安全用電常識,疏于對日常使用的用電設施予以注意和保護,以致引發此次火災事故,許女士對此次火災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對因火災給廖先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張某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故應當相應減輕王某的責任

    贛榆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自家失火殃及鄰居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張某與王某系東西鄰居,張某住西側、王某住東側,張某在自家院內東側使用塑料和鋼框架搭建了陽光房,王某則在院內西側裝有開放式的灶臺。今年4月的一天,張某的兒子發現家里陽光房著火,且火勢較大,張某隨即撥打了119火警電話,并逃離住宅。雖經全力撲救,大火仍將張某家的陽光房和部分家電燒毀。為查明火災原因,消防部門調取了張某家的監控錄像,監控顯示當天下午兩點,張某院內曾出現明火,結合當天的天氣、風向,消防救援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張某東側外來火源引燃陽光房頂所致。在張某房屋受損后,張某委托有關部門鑒定評估,認定其房屋、家電受損價值為 3.4萬余元。那么這處引燃張某家陽光房的明火究竟“從何而來”?張某認為火源是王某家開放灶臺所致,故要求王某給予賠償。為此,張某多次找到王某就相關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王某拒不同意,張某依法起訴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王某辯稱:自家西側靠雙方院墻處確有一開放式灶臺,但灶臺在發生火災時并沒有使用。此外,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只認定火源來自于張某東側,但未認定火災系自家引起。承辦法官經審理后認定,根據錄像顯示,王某家的開放式灶臺附近確實出現了火苗,且灶臺附近堆放了許多木頭,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中對于起火來源也作出了認定,故王某家的開放式灶臺——監控錄像中的火苗——張某家失火——消防救援大隊經現場調查后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這一系列證據已形成了證據鎖鏈,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張某家失火系王某家中火源造成的結論具有唯一性。故王某應該就張某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當然,張某在自家院內使用塑料等易燃物搭建陽光房,未取得相關的行政規劃許可,自身也應當就損失承擔部分責任。經法律釋明、調解,王某自愿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30000元。法院認為,本案失火系王某在自家院內設立開放式灶臺并堆放易燃雜物,留下安全隱患,故應當承擔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但依據《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張某使用易燃的塑料板在自家院內進行搭建也是造成損失擴大的原因之一,張某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故應當相應減輕王某的責任。法官提醒: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也應時刻保持防火意識,注意用火、用電安全,切勿在家中、院內、樓梯間等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避免發生類似事故。

    案例三:消防設備不完善可向物業公司索賠

    畢曉宇告訴記者,在火災損失賠償案件中,有時也會牽扯第三方責任的情況。如果業主或租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發現火災發生時小區內消防設施配備不完善,延誤救火時間,造成損失擴大,可以就此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在一起火災案件中,火災起因是房主的家人在家中熏艾草時不慎造成房間失火。火災導致房屋內物品部分燒毀,居民樓外立面以及樓內鄰居的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的燒損、水淹及其他損失。業主事后起訴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因消防設施配備不完善的相應責任。在這起案件中,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區內水箱儲水不足,導致消防隊員實施救火時水壓不夠,延誤了救火時間,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因此應承擔10%責任。在另一起案件中,某別墅小區的地下車庫停放的一輛轎車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發自燃,造成該車輛和相鄰的車輛被燒毀報廢,車庫內裝修、保姆間門窗、配電設備部分燒毀;地下車庫公共區域、毗鄰車庫內裝修以及設備設施、物品不同程度損失。事后,自燃車輛的車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認為車庫內的噴淋系統在火災發生后沒有噴淋,造成了損失的擴大,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對噴淋系統有維修和保養的義務,噴淋系統出現故障,物業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主5萬元。

    案例四:電氣線路故障可向銷售者生產者索賠

    實踐中,還有些因電氣線路故障導致的火災事故,因是家用電器或車輛故障引發,有的業主在事后選擇了向銷售者或生產者主張損失賠償。2014年,于先生從某電器商場購買了兩臺空調。使用近兩年后,于先生家著了一場小火。經消防部分調查,火災燒毀了空調外掛機及部分外墻保溫材料 ,過火面積約2平方米。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火災原因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所致。因火災指向空調外掛機,于先生將銷售空調的某電器經銷商訴至法院,要求承擔產品責任,賠償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與出警的消防人員核實了調查認定書的相關內容,并據以認定空調電器線路故障與火災的發生具有關聯性,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電器經銷商賠償于先生空調損失及租房費用等共計7000余元。法官提示:燒毀物品價值難認定 留好購買票據很重要。一是火災發生原因如果系電器質量問題引起,居民可以憑相關票據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賠償;二是便于火災損失的認定,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多數是燒毀物品,燒毀后物品數量和價值很難認定,也是目前審理火災事故責任中的審理難點。留好相應票據后,如因火災發生損失要求賠償時,可以起到對損失物品和數額的初步證明作用。

    案例五: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災,鄰居不承擔責任張先生與李先生是鄰居,李先生家經營電器商店,占用了大廳用于擺放電器。2015年2月18日(除夕)晚上11時許,因當天是農歷大年三十,周圍居民在室外燃放煙花爆竹,不料爆竹造成樓房二樓的門窗、室內裝飾及李先生存放在室內大廳的部分家電燒毀,并導致鄰居張先生家的部分家具受損。此事故發生后,張先生認為由于李先生管理不善才造成損失,經與李先生多次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法官說法:本案中起火原因經消防部門現場勘查后認定為“煙花爆竹產生的燃燒物擊碎該樓房二樓外窗玻璃、進入室內后引燃各類可燃物”引起的火災。此事故為他人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火災,但未能查清具體的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人。防止煙花爆竹對房屋造成損壞已經超出李先生的控制能力范圍之外,張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李先生疏于管理,沒有盡到管理義務,造成該房屋的毀損。此事故屬于意外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造成房屋毀損及部分電器燒毀,李先生均無過錯和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張先生要求李先生賠償損失的請求依法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關鍵看起火原因是誰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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